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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4 09:03:30 浏览次数:2049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推动医学学术交流及合作,组织及资助奖励医学相关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科技成果转化、成果、优秀贡献机构及人员,编著医学书刊作品,开展医学人文精神研究及作品创作,开展健康促进等业务发展,促进基金会医学学术建设和发展,决定在理事会下设立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完善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基金会科研、学术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国内外各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交流、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及公共平台,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基金会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及“科学家精神”,保障基金会学术决策专业规范、科学的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参与审议及指导,交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需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基金会的学术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规划基金会学术发展的方向,并对基金会学术相关业务提供学术支持、保障及指导,评选“钟南山呼吸医学奖”等各级奖项;
(一) 指导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及发展工作;
(二)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基金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组织开展学科布局、发展战略与规划相关问题研究;
(四) 开展基金会重大科研决策的学术咨询和评议,包括重要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布局调整、重要科研资源配置、重大科研项目论证和检查验收、重点科研机构评估等;
(五) 规范和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及学术道德监督;
(六) 评价科技成果及技术;
(七)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相关学术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 坚持科学精神,发扬科学民主,践行科学决策的原则,具有战略思维、全球视野和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顾全大局、责任心强;
(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如“千人计划”、三级教授、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全国性学术组织分会常委、学组组长等;
(三) 热心参加科技战略研究和咨询评议工作,关心和支持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的发展;
(四) 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议工作,原则上,聘任时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常务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会,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三) 组织考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从学术的角度对其筹备过程进行指导,协助匹配专家、资金以及其他资源;
(四) 审核专业委员会选定的合作单位;
(五) 审核专业委员会聘请的专家顾问;
(六) 定期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
(七) 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会应于会前30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会应于会前15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咨询评议的效果和质量,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委托任务成立相应的咨询研究组或工作组。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咨询评议报告应全面、真实反映专家的不同意见,确有必要时,也可经民主程序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会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学术委员会办公会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办公会报备,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定期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