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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4 09:02:39 浏览次数:1741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健全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参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受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的委托,是基金会科研资助项目评审机构。
第二条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资助科研项目评审实现专家评审与理事会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聘请的在资助项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基金会理事会代表及国内医学领域专家、科研管理等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从专业学科角度、科研项目管理、慈善组织管理、财务等领域为基金会项目评选和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当符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廉洁自律,履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专家评审管理部门由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制度;
(二)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
(四)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五)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
(六)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基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基础条件、项目预算、项目科研内容等全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基础条件及人员团队评审。
(二)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对项目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进行评审。
(三)科研方向内容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十条 基金会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捐赠人、基金会及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四)熟悉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项目评审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五)医学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七)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八)依法尊重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九)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其他相关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四)失信执行人;
(五)基金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行业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人选。基金会应当对被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聘请。
基金会可以直接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与维护。
基金会应当将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况告知本人及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基金会。
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或督促评审专家办理信息变更。
基金会应当审核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会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
(五)基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组建原则如下:
(一)每个评审专家组内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限1名;
(二)考虑不同学科领域、不同部门和地域的代表性;
(三)注意选择一定比例的青年技术人员。
选取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或所登记专业行业工作;
(三)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战略思想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特邀部分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特邀专家具有与会议评审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评审专家组内的特邀专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每个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至2名,成员数量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类型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评审前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
基金会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组名单。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评审前,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材料、等评审材料,告知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基本评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不遵守《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者制止。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申请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建立评审专家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会认为的其他评估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评审专家可以就评审保障方面向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中期检查与评估、结题审查、预算评审及财务验收等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12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定期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