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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02 14:47:34 浏览次数:1256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7月9日第二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发起设立或捐赠人、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发起人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基金会认可的相关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政治性、政策性、合规性、专业性、公益性、人民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基金会自有资金、非定向捐款、单位及个人定向捐赠,由发起人/捐赠人一次性或持续捐赠资金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类专项基金不得开展公开募集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捐赠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相关法律纠纷、无相关重大负面新闻或失信行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5.具备设立专项基金对应的充足的财产条件;
(二)发起人类型:
1.个人;
2.企业;
3.社会组织;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分为两种类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首次一次性捐赠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年且连续3年;
2.首次一次性捐赠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捐赠人/发起人应保证专项基金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三)按照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基金申请材料:
1.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2.专项基金立项申请表;
3.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包含实施细则、管理团队名单等);
4.专项基金捐赠人/发起人的资质证明,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捐赠人/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须本人确认签字)。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审批流程
(一)基金会评估捐赠人/发起人的资质与信誉,审核申请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基金会秘书处相关部门初审汇总后交由办公室、财务部、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获批准后,提交理事会立项审批会议。
(三)根据理事会立项审批会议的决定:
1.同意设立的,基金会应与捐赠人/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设立专项基金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捐赠金额、专项基金名称、宗旨、主要任务、资助对象、资助方式、专项基金管理费比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专项基金的合作效期、专项基金的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且资金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示。
2.不同意设立的,基金会应及时告知捐赠人/发起人。
(四)基金会秘书处对口部门负责为新设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公开。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不能单独地使用中华、全国、中国相关的名字;应征得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他人享有商标权等权利的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应与专项基金的用途、目的保持一致,名称的标准格式为“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名称+专项基金”,不得直接使用简称或别称,应当使用全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专项基金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项目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专项基金的运作,应严格按照本会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决策工作,管理团队名单随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一般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提交相关身份证、简历等资料后,经基金会审批后聘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发起人/捐赠人不得擅自自行任命或聘请,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人数为3至5人。具体人数和组织架构由专项基金捐赠人/发起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管委会设置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相关人员信息依法在基金会备案并于网上公示。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决议须经2/3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管委会主任可代表管委会或发起人签字。
第十二条 管委会挂牌地址须在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二)决定专项基金下设管委会秘书处组成人员;
(三)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召集召开。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应依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的约定及授权条目开展活动,不得私自制作印章及牌匾,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专项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及违法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须事前在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所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资助项目条件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均可以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委会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九条 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书面征得捐赠人/发起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符合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公开、项目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资助)流程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计划书,制定详细的预算方案,提交申请材料至管委会审核;
(二)申请材料经管委会审核无误后,提交基金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项目活动,基金会按照审批的项目申报书/计划书和预算方案,与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并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资助协议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中期或项目结束时,基金会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并适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按事前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二十五条 为实现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会一般按专项基金设立总额的10%计提管理费,用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或其他业务活动支出等费用。具体比例及要求以《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地信息公开。基金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书面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书面答复,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公安、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年报、税务、宣传、安全、公安、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在宣传传播等工作过程当中,不得违反规范广告行为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外发布新闻稿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给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设立独立微信公众号、网站、抖音号、微信视频号以及其他传播媒介工具。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合作效期、暂停公开活动、终止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专项基金有效运行,在专项基金的合作效期内,每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账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项基金累计捐赠资金的15%。任意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账面金额不足累计捐赠资金20%的,基金会将暂停专项基金的全部项目活动审批;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账面金额不足累计捐赠资金15%的,基金会将执行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将于《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内与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确定是否续约。如决定续约,发起人/捐赠人应重新提交专项基金立项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同步准备原专项基金在合作有效期内的财务报告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长,经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议,审议经书面同意准予续签的,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发起人重新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一)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2.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3.专项基金的合作效期内,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品牌和标识,擅自制作复制公章证书牌匾等,或者未经审批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项目,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
4.违法违规开展募捐活动;
5.其他应暂停专项基金公开活动的情况。
6.发起人收到刑事处罚;
在专项基金符合上述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况下,活动期间的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二)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1.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目标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2.发起人/捐赠人触犯了法律,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3.专项基金的合作效期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5.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没有项目运作、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或到账资金不足以支撑业务活动开展的;
6.存在有违反专项基金的设立宗旨、目的、用途等行为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7.其他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秘书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9日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2年11月1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