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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02 14:45:01 浏览次数:1176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理事/名誉理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能够建立专业、规范的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持续化、体系化、战略化发展,充分发挥理事会理事和名誉理事的作用,特制定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理事/名誉理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名誉理事的日常工作,应遵守基金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理事的组成、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的聘任、任期与变更
理事会成员一般由个人或理事单位构成,理事人数一般为5至25人,人数为单数。理事名单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及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理事会理事由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颁发证书。
(一)理事的聘任、产生和罢免
1.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出资人、主要捐赠人等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发起单位、出资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二)任期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期满后,根据理事本人意愿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续聘事宜。
(三)变更
理事会成员如有变动,需本人或理事会提交变更申请和情况说明,由理事长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理事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或根据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及本人申请,理事会或根据理事长提议有权予以解聘。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及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六)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七)具有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类别:
(一)发起人(单位)、出资人代表;
(二)主要捐赠人代表;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单位代表;
(四)业务主管单位(如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科技部门等);
(五)业务指导单位代表;
(六)专家代表:包括财务、审计、法律、社会组织运营、公益慈善运营、新闻传播、医学行业类专家等;
(七)媒体代表;
(八)其他有利于基金会发展的类别;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出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五)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八)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对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受损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多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管理基金会相关工作;
(二)协助召集或组织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参加相关活动,组织协调负责各类活动或项目;
(五)分管理事会、秘书处相关工作;
(六)提名理事、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基金会工作;
(二)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对基金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四)完成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名誉理事的组成、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名誉理事的聘任、任期和变更
本基金会名誉理事总人数不超过25名,名誉理事相关资料在基金会内部存档及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不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名誉理事由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颁发证书。
(一)名誉理事的聘用原则
1.聘请名誉理事,应根据本会建设发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所聘对象的自身影响、实有经验、专业背景相互对应和并重的原则进行。;
2.聘请的名誉理事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和声誉,具有代表和维护本会社会形象和利益的能力;
3.名誉理事应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全面发展,在力所能及的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和影响,带领和帮助本会不断进步;
(二)聘任程序
由理事、理事会、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聘书。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等形式,由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颁发。
(三)任期
本会名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期满后,根据名誉理事意愿及考核情况等,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续聘事宜。
(四)变更
名誉理事如有变动,需本人或理事会提交变更申请和情况说明,由秘书长、理事长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内报告理事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或根据名誉理事履职情况及本人申请,基金会理事会或根据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提议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名誉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基金会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拥护本会章程,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
(六)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的院士或在行业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且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能够在推进行业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及专家。
(八)官方媒体代表;
(九)其他对基金会发展有重大促进或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名誉理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名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四)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六)对本会或行业的发展规划、业务建设、国际合作等给予咨询和指导;
(七)向本会推荐高素质人才,支持本会的建设工作;
(八)利用自身经验和影响,发挥对外联络的积极作用,帮助协调和处理本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多种形式提供工作意见或建议;
(十)结合不同信息载体,积极为本会和行业发展做好宣传,不断提升本会整体形象和影响。
第四章 理事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理事联络制度,基金会应指派本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与理事会成员进行日常联络,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从而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本会统一编制理事名册,理事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理事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理事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理事权利;
(四)除名。
(五)起诉
本会处分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理事,无法通知地应以本会网站、官微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理事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理事资格决定不认可,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如遇以下情况,理事与理事会协商一致可解除聘任关系: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人员;
(二)做出有损本会声誉或形象事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
(三)连续3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四)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
第二十一条 理事退会、理事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对外以基金会理事职务名义参加活动、募捐、印制名片、推介等。
第五章 名誉理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名誉理事联络制度,由本基金会指派本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与名誉理事进行日常联络,定期向名誉理事汇报本会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适时提供相关工作资讯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统一编制名誉理事名册,名誉理事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名誉理事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名誉理事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理事权利;
(四)除名。
(五)起诉
本会处分名誉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名誉理事,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官微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理事资格决定不认可,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如遇以下情况,名誉理事与理事会协商一致可解除聘任关系: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人员;
(二)做出有损本会声誉或形象事情的,且不愿弥补的人员;
(三)连续3次及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四)其他个人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名誉理事退会、名誉理事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对外以基金会理事职务名义参加活动、募捐、印制名片、推介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名誉理事的考核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2020年7月9日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2年11月1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