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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02 16:02:59 浏览次数:9690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程序
(1)境外基金会按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向国务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商务、体育、民政、环保等部门提出担任其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4)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成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理由、基金会的宗旨和基本情况,如已在中国内地活动,应写明活动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应符合中国公益事业的要求,并不得超出该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成立后四年内的发展规划;申请代理人身份及详细联系方式等。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以及拟担任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和章程,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具体为:基金会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例如: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
5、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注销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其活动终止。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5)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6)印章收缴证明;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程序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拟任负责人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5、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加盖国徽章);
(3)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及账号,副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基金会章程如有变动,也应当备案。
1、提交《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对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和账号进行备案;
2、提交《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对副代表和工作人员进行备案。
3、提交《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对境外基金会变更后的章程进行备案,章程应当进行公证、认证。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工作报告(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文本格式填写。
备注: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