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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3-04 09:14:58    浏览次数:2801

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经2021年12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5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研资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项目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慈善理念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由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的资助科研类公益项目。项目的立项申报范围可以由基金会发起和设计。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可以对单笔科研基金下的多个具体项目进行整体立项,也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发起申请,或者由多方共同发起和设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报告、项目监督、项目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及其合理利用。如出现弄虚作假和资金流失,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科研资助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资助基金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由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账务。


第六条 基金会科研资助基金来源包括: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定向捐赠;

(2)基金会非限定捐赠收入;

(3)基金会结余管理费;

(4)基金会利息收入;

(5)基金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科研资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章程》《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捐赠收入应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基金会及项目承担单位按批次统一建账,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视完成情况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款项划拨的时间和额度。


第八条  项目经费根据具体协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收支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本办法和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依据预算账目到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经费报销。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项目资助由广东省钟南山基金会统一组织实施,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的管理;

(二)审定项目重点方向、初审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基金会学术部,负责项目的立项、执行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提出、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二)接收、审核资助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通过资助项目立项;

(三)督促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和总结验收;

(四)向办公室递交项目立项情况、研究进展和成果并进行社会公示或公开;

(五)承担项目日常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六)负责组织与捐赠人协调项目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项目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二)组织单位内部做好项目论证、遴选和推荐;

(三)督促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和总结验收,并及时向基金会反馈项目进度、项目成果、项目变更等情况;

(四)负责组织第三方评审、项目结题审计,并向基金会提交审计报告;

(五)承担项目日常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批及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需符合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的总体资金情况和总目标,经理事会审定后提出的资助领域和方向计划。


第十三条  本会资助科研项目评审与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学术部负责。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报送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建议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秘书处向社会公示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基金会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会提交《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科研资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基金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公布评审结果后,相关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形成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包括专题组成、承担单位、目标与任务、验收指标和经费预算等,项目任务书作为立项依据交由基金会和项目承担单位存档保留。 项目正式立项后三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对项目进行社会面公示。


第十八条  基金会学术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申请者已获资助项目未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四)申请者不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的;

(五)申请者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以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批准通知发放日后30天内,根据批准通知,与基金会签订《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科研项目资助协议》。

《资助协议》一般情况下使用基金会制式协议,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经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核、基金会学术部审核后,交给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逾期不报,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收集整理来往文件交办公室存档,并录入《项目管理登记表》报基金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学术部按照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并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项目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及《资助协议》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项目联系人并告知基金会备案;如有项目重要参与人员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告知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过程检查,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评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检查结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会报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已使用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项目调整和预算调整需有客观评估和充分理由,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基金会学术部和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形成统一意见并告知主要捐赠人,经主要捐赠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供中期报告与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科研资助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项目成果清单》、《项目变更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期报告与结题报告应报送理事长审议。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不报送《报告》,或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基金会有权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申请基金资助资格,并于社会面公示相关违约、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一个阶段内经费使用率不低于80%的项目,方可按计划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无故拖延项目,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落实项目的能力,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督促后仍不能改进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申请终止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或者撤销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会批准;基金会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或者撤销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 犯职务侵占罪或有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直接做出终止或者撤销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二)研究项目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三)截留、挤占、挪用和利用虚假票据、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项目经费;

(四)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无故未验收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项目研究的内容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七)上述情况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执行期满内提交验收申请,并组织、聘请合法专业评估机构、学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开展,相关费用应在项目资助款中预算列支。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或联系人应当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供《科研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科学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SCI收录检索报告;

(三)著作权复印件;

(四)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五)关于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公章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办理财务确认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在不违背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应返还基金会并继续用于公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一)项目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二)对于基金会资助的科研项目及项目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注明“本项目受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资助”字样;

(三)基金会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应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违反承诺的,基金会将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本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要求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基金会将按照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评审等相应处理;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移交基金会法律团队予以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将严肃处理。对于发现和收到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章 项目信息公开与公示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年终进行财务决算,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向理事会和捐赠人通报情况。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查询监督,并如实答复捐赠人的疑问。


第十章  修改、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所有,定期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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